宽城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宽城区是长春市市辖区之一,居北纬43°05’~45°15′;东经124°18′~127°02′。东以伊通河为界,与德惠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二道区相临;西与绿园区相临;南与南关区、朝阳区相临;北与农安县毗邻。截至2010年,全区辖9个街道、5个镇和1个乡(含47个城市社区、19个行政村和1个农村社区),管理两个省级开发区(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142.7亿元(2010年),城区面积为29.43平方公里,人口45万(2006年)。宽城区在夏至周代是肃慎之地,汉晋时期为扶余属地,辽代归黄龙府辖,金代属上京路的隆州,明代是兀良哈部,清代属郭尔罗斯前旗。嘉庆五年(1800年)清政府借地设置在长春堡设治理事通判,名长春厅,这是相当于县一级的行政机构,负责司法管理和行政事务。到道光五年(1825年),长春厅治所由新立城迁到宽城子(今南关区管内)。